第二條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為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三章 申請程序及檢附文件:用戶租用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第三條
本國人檢附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等),外籍人士檢附護照及足以證明其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
第四條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或第二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等)。
第五條
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依官方或正式公文辦理。。
第六條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件外,該代理人並應檢附身份證、第二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等)及書面委託文件。
第四章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第七條
本服務收費標準(含系統設定費、基本使用費、網路使用費、月租費……),如資費表(附件一)。
第八條
本服務資費調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同時在本公司籌備處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當資費變更用戶不接受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
第五章
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第九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六章 終止全部或一部份業務之經營
第十條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受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七章 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之損害處理
第十一條
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一)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
(二)電路障礙經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三)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四)如因第一類電信公司(Hinet)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